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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6年9月10日
經授工字第09620416021號函公告
(一)注意事項:
1.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如係以「網際網路」做為其行銷方式者,應以顯
著之方式,於其網站網頁上公告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消費者審閱_________
日(至少不得少於三日),並經消費者於網頁上點選「同意」鍵後,消費者始受
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違反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
契約之內容。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應提供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下載,並附記下載日期
以為證明之用。
2.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如係以「網際網路」以外之其他方式做為其行銷
方式者,應將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消費者審閱_________日(至少不得少於
三日),並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後,消費者始受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違反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
契約之內容。
3.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如係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做為其行銷
方式者,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應將下列事項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
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消費者對於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不願接受時,得於接受服
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
任何費用或價款。前述七日期間之計算,自消費者接受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提
供服務序號及密碼之次日起算。
針對上述事項,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已對消費者完成告知義務。
消費者於網頁上點選「同意」鍵
日期:
或
消費者簽名或蓋章:
日期:
違反上述規定所為之約定者,無效。
4.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如係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做為其行銷
方式者,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應將下列事項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
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1)提供服務之條件:(詳如本契約條款)
(2)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之名稱:
(3)負責人姓名:
(4)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5)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
(6)營業所或住居所電話:
(7)營業所或住居所傳真:
(8)網站之網址:
(9)電子郵件地址:
(10)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針對上述事項,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已對消費者完成告知義務。
消費者於網頁上點選「同意」鍵
日期:
或
消費者簽名或蓋章:
日期: 」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未提供上述完整資訊者,消費者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
力。
5.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如係以「多層次傳銷」做為其行銷方式者,適
用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
6.為提供最佳化之教學效果,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就消費者必須具
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之基本規格及要求,有事先告知消費者之義務。網際
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若對其服務之畫面品質,提供一定之保證時,亦應以
顯著之方式,事先告知消費者必須具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及網路頻寬條
件。
(二)條文內容: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方式,使用乙方於其指定的網站系統上所提
供之教學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訂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以下各款:
一、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功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設備規格)
乙方應於甲方申請本服務時,告知甲方必須具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之基本規
格及要求。
甲方應根據乙方之告知,於使用本服務前,具備前項各項軟硬體設備之基本
規格及要求。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甲乙雙方約定由乙
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
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之約定訂之。
乙方違反本條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
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本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
示同意申請本服務後,乙方應立即以電腦系統,自動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
機制加以確認,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甲乙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應得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本
契約始生效力。甲方如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成立,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
人為之。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本契約不生效力,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本契約生效後,乙方應依下列方式將本服務之服務序號及密碼從速交付甲
方。
□於乙方營業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行動簡訊或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約定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使用權之取得)
甲方於收受本服務之服務序號及密碼之日起,取得本服務之使用權。乙方得
請求甲方於乙方所指定之網頁上,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
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
身分。
第八條(使用權)
乙方授權甲方依本契約之約定,對於本服務享有非專屬之使用權。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轉讓第三人或再授權第三人
使用。
第九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帳號密碼制:
(1)帳號密碼組之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_______
□IP位址制:
(1)特定單一IP位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特定IP位址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特定某一級數IP位址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授權期間或使用權利)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1.甲方於收受本服務之服務序號及密碼,取得本服務使用權之次日起,
為期_____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2.甲方於上述期間內享有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之使用權。
□計次制:
1.甲方享有共計__________(使用次數)之使用權。
□計時制:
1.甲方享有共計_________________(時間單位)之使用權。
□預付儲值制:
1.甲方享有共計________________(預付儲值點數)之使用權。
□其他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計次制:
每使用一次金額(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享有共計_______(使用次數)次之使用權。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計時制:
每(時間單位)金額(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享有共計______(時間單位)之使用權。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預付儲值制:
每一預付儲值點數金額(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享有共計__________(預付儲值)點數之使用權。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乙方於訂立本契約時,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
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乙方所應
返還甲方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中,扣除該贈與物之價額。
為協助增進甲方使用本服務時之學習成效,乙方得以低於市場零售價格之售
價,提供下列實體商品,供甲方自由決定是否購買:
□電腦軟硬體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實體輔助教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向乙方購買前項各款之實體商品者,其買賣契約內容不構成本契約之一
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甲方不得以本契約終止或解除為理由,向乙方請求買回所購買之實體商品。
第十二條(分期付款)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如乙方同意甲方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其分期付款
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分期付款之約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分期付款(扣除頭期款以外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分期數:
2.每期利息以週年利率_______計算,其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_
3.依上述計算公式所得之每期應付本金、利息及應付日期:(詳如附
件:分期攤還表)
4.乙方未記載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總價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
乙方違反本條之約定者,甲方不負現金交易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分期付款如有保證人者,乙方並應將本契約書一份交付予保證人收執為憑。
第十三條(甲方與第三人之消費借貸契約)
為協助甲方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
人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乙方於前項情形應將下列各款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
件:
一﹑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
二﹑該第三人之名稱
三﹑該第三人之負責人姓名
四﹑該第三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五﹑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
六﹑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電話
七﹑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傳真
八﹑該第三人之網站網址
九﹑該第三人之電子郵件地址
十﹑該第三人之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甲方與第三人訂立本條第一項之消費借貸契約前,未經乙方告知前項各款
者,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甲方與第三人訂立本條第一項之消費借貸契約者,如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
該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第十四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
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
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
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預付儲值點數,仍應按調整生效
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五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甲方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
金額五分之二者,乙方得定___________日以上(最少不得少於十日)之催告期
間請求甲方給付,逾期甲方仍未完全給付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
務並向甲方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
甲方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該
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授權使用規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
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一、甲方蓄意散佈干擾乙方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甲方在乙方網路系統上散佈恐嚇、毀謗、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
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
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乙方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
得拒絕。
乙方依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
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
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七條(甲方之責任)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
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六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規則之義
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已變更時,甲方應
隨時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 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電腦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
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非法
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非法使用之情事,乙方應立即暫
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
個人密碼遭第三人非法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
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預付儲值點數做為補償。
第十九條(服務品質保證)
乙方應確保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無發生教學內容錯誤、電腦系統畫面暫停、
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
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之損失:
一、定期制者:乙方應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
二、計次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三、計時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時數。
四、預付儲值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預付儲值點數。
前項情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達三次以上者,乙方除應立即更正或修
復,並應依前項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損失外,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
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
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
之二十)之違約金。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電腦系
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本條
第二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乙方於七日內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
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書正
面明顯處:
□依信託法規規定與_________(信託業者)訂立信託契約,以預付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萬元之部分為信託財產,開立信託專戶,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
人,但乙方所享有之受益權,以甲方實際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授權使用費額度內
為限。如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該信託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信託財產歸屬
甲方所有。
□由____________(金融機構)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
為履行本契約義務,或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
乙方應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及違約金。上
述保證期間自民國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應
與本契約期間一致)。
乙方未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提供履約保證者,視為乙方同意依前項第
一款所訂方式,提供履約保證。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甲方實際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授權使用費額度」,指
甲方取得本服務使用權之次日起,依據本契約第十一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費金
額,按甲方實際使用本服務之使用期間、使用次數、使用時間或預付儲值點數,
所佔本契約第十條所約定之使用期間、使用次數、使用時間或預付儲值點數比例
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二十一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
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二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
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
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三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
任。但乙方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提供本服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已依
當時國內之技術程度,提供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及定期安全漏洞偵測與修補,而
仍無法避免發生者,不在此限,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九條之約定,對於
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
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二十四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
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乙方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
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甲方
如係採定期制者,乙方應於恢復本服務後,以延長甲方相當於實際暫停服務期間
之使用期間,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五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
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
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乙方應依甲方之請求,就其保有之甲方個人資料,答覆甲方之查詢、提供甲
方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乙方得酌收合理工本費用。
乙方為維護甲方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依甲方之請求即時更正或補充之。甲方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乙方應即時停止該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或採取其他
保護措施。
乙方處理甲方個人資料之本契約目的消失或期間屆滿時,乙方應停止處理及
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受理甲方就其個人資料之查詢、閱覽、刪除、製給複製本、停止處理及
利用等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甲方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
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其檔案管理情形。
乙方違反上述各項之義務之一,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甲方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權受侵害者,並
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
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六條(契約之變更)
未經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變更本契約條款內
容。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任何變更,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
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但最少不得少於三日),表示是否同意,甲方未為表示
者,視為不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本契約變更後之條款內容,甲方得向乙方主張終
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
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本契約得經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延長本契約之效力。
第二十七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計時制、預付儲值制者,甲方於使用期間屆
滿或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預付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
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
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
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
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
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二十九條(乙方之申訴)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
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
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三十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一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抵觸者,
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分期攤還表、保證書,作成一式
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三十二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
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甲方(或其法定代理人): 乙方: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甲方身分證字號: 乙方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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